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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(19日)上午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建华受贿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,郑建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。
公诉机关指控,2003年至2021年,郑建华利用担任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厂长,上海电气电站集团总裁,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、董事长,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在产品购销、项目承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,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.56亿余元。
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,郑建华与特定关系人郑晓虹(另案处理)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故意违反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薪酬发放规定,多次套取公款共计723万元用于发放奖励,郑建华、郑晓虹二人从中侵吞公款215万元。
2018年,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借给他人使用,截至案发,尚有7亿余元未归还。
2015年至2021年,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个人私利,违反规定,滥用职权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。
公诉机关认为,对被告人郑建华应当以受贿罪、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。庭审中,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行为定性、犯罪形态、犯罪数额等问题发表了相应意见。
本案将择期宣判。
栏目主编:张骏
本文作者:王闲乐
题图来源:上海一中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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