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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世界播资讯】控股企业持股比例规定_附公司各类持股比例汇总

2023-04-21 18:59:17来源:税百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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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股比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,对股东个人而言,持股比例直接决定股东在公司中的分红权、对公司运营决策的话语权等,特别是对创始股东而言,持股比例大小直接关系着创始股东最为重视的公司控制权;而对公司而言,股东的持股比例安排关系着公司运营稳定性、公司股权激励实施、公司对外股权融资等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同持股比例亦有明确规定。本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,主要分有限责任公司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、新三板公司、上市公司四类公司,介绍四类公司不同持股比例的含义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一、有限责任公司

34%:对修改章程、增资、减资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

51%:相对控股,享有除重大事项以外的公司事务的决定权

67%:绝对控股,对公司所有事项均具有决定权

25%:外资待遇线,外资持股达到25%以上,才享有外资待遇

20%:重大影响线,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的规定,当持股超过20%低于50%时,通常会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,该项投资的盈亏会计入到投资方的“合并报表”,影响投资方的合并报表利润。

10%:有权提起诉讼申请解散公司

1%:股东代表诉讼资格。占股1%股东对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时,有权在公司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,代表公司提起诉讼

二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

1%:股东代表诉讼线,需连续180日持股

3%:股东提案资格线

10%: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线、申请解散公司

三、新三板公司

67%:重大重组通过线

30%:实际控制认定线

10%:权益变动报告线

5%:重要股东判断线:①减持需披露;②股权限制需披露;③增加或减少5%需披露;④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的,收购股权不得低于5%;⑤外资比超过5%须备案。

四、上市公司

67%:重大事项通过线

30%:实际控制认定线;持股达30%以上,只能通过要约方式继续增持股份,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。

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,收购人就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,聘请财务顾问,通知被收购公司,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做出提示性公告。

25%:首发公众股比线,A股上市,公开发行的股份要在25%以上(股本额在4亿元的,比例可为10%)

20%

①权益变动报告线,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20%,但未超过30%的,就当编制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”并进行披露。

②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上限不得超过20%(主板、中小板、创业板不得超过10%)

10%

①主板、中小板、创业板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不得超过10%

②股份回购不得超过10%

③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中占股10%以上的股东,会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

④股本超过4亿的首发公众股比例线

⑤科创板上市公司中有特别表决权(AB股权架构)的股东,占股应当在10%以上。

⑥科创板非公众股界定线,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10%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其关联人,不被认定为社会公众股东

5%

①关联方认定线,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,根据上交所、深交所规定,为上市公司关联人

②内幕知情人认定线,持有5%以上股份,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

③股东披露线。持股5%以上为大股东,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

④科创板激励控制线,科创板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可作为股权激励对象。主板、中小板、创业板进行股权激励时,单独或合计持有5%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,不得成为激励对象。

⑤科创板契约型股东穿透线: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5%股份的契约型基金、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,应当披露支配股份表决权的主体。

⑥举牌红线:投资者持股达5%时,应当向证监会、交易所书面报告,上市公司予以公告。

⑦短线交易认定线:持股5%以上股东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卖出的,为短线交易,收益所得归上市公司。

⑧外资备案线,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积超过5%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,办理备案手续。

⑨科创板质押披露线:持股5%以上股东质押股份,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。

⑩股权激励投票时不单独披露。上市公司董监高、5%以上股东无需披露投票情况,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。

2%股东减持限制线

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,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,在任意连续90日内,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%;科创板上市公司,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,实现盈利前,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;第4、5个会计年度,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%

1%

①独立董事提议线:持股1%以上,可提出独立董事人选 ,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

②单个对象股权激励上限: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,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份不得超过1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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